房屋交接前发生火灾,风险由谁承担?
【案情回放】
陈女士与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签订当日,王先生告知陈女士房屋已租给了第三人,并协商在2016年3月份搬家。2016年2月6日,陈女士将部分生活物品搬到该房屋,但房屋钥匙仍在第三人处。当日晚上,因第三人使用炉子不当导致房屋被烧毁。因房屋已无法交付,陈女士要求王先生返还购房款,王先生拒绝返还。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先生返还陈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务分析】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虽将部分生活用品放入买受的房屋内,因房屋的钥匙尚由第三人掌控,房屋也仍由第三人占有使用,王先生并未将房屋交付给陈女士,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王先生承担。
3、因房屋已毁损,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履行,故法院支持了陈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请求。
【法务支招】
517的小伙伴们如果遇到案例中类似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首先了解买卖双方对房屋风险的转移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则依法定,在房屋交付前风险由房主承担,交付后风险由客户承担。房屋是否交付通常以钥匙是否交付,房屋归哪方实际占有使用来确定。
2、如果风险由房主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房主维修房屋或与客户协商减少购房款,如果房屋已毁损的,建议解除合同,返还客户已支付的购房款。如果风险由客户承担,客户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则应敦促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3、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建议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我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