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确 居然被判未成立

时间:2018-03-06 09:23来源:517不动产作者:517不动产点击:123次

合同约定不明确 居然被判未成立

【案情回放】

马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嵊州市五金城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对房屋及价款、房屋交付、价款支付期限均无明确约定,签订当日马女士向吴先生支付定金15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马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吴先生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合同未成立,定金条款无效,判决吴先生返还马女士定金15000元。

【法务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案中,法院认为,该合同标的物、价款、履行期限均不明确,事后双方也未能就达成补充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自然无效,吴先生收取马小姐的15000元定金应予返还。

【法务支招】

1、517的小伙伴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相关信息要以房证为准明确填写,其次房屋的价款、付款方式、房屋交接时间等也要明确约定。

2、在签合同时,可能遇到买卖双方有些问题还未商量清楚,小伙伴们要以专业的角度向买卖双方提供建议,双方达成一致后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若

仍不能确定,后续要及时跟进,必要时电话录音留存证据,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