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定金罚则的讲解

时间:2018-03-06 09:39来源:517不动产作者:517不动产点击:215次

关于定金罚则的讲解

       在我们实际交易中,经常会听到定金罚则这个法律概念,但并不了解是什么意思,事实上,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其实是对违约方的惩罚规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只要约定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定金,即可直接适用,为了大家在实际交易上方便,利于给买卖双方讲解,我们在合同中对于条款有明确约定。当然,法律也对定金的使用额度做出了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我们ver3.1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六条5款明确: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定金在抵作购房款前适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即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额度不得超过成交价总额的20%,超出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甲方2万元的定金,那么如果乙方不想买了,甲方不需要把这2万定金退还给乙方;但如果甲方不想卖了,则甲方需要双倍

       返还定金,也就是4万元(包含支付的2万元定金)。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