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物品约定明 顺利交易好心情
【案情回放】
客户张先生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与房主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屋内留存物品。合同签完后,李女士搬家收拾物品时,有一张双人床不想要了,就发短信说想赠送给张先生。张先生回复说等几天再说,如果需要就留下,李女士之后未再回复。交接房屋时,张先生与李女士因采暖费发生争议,虽最终协商解决,但李女士心里不平,就说双人床自己搬走。张先生说当初说了赠送给他,双方因此又起争议,找到中介要求解决。
【法务分析】
1、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订立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自承诺时成立。
2、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屋内留存的可移动物品并不当然归买受人所有,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根据案情,张先生在收到李女士表示赠与双人床的短信后,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赠与,而是回复等过几天再说,有需要就留,这也就表明,张先生在承诺期限内并没有对李女士的赠与要约进行确定的承诺,李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口头赠与合同不成立。因此,李女士有权利将双人床搬走。
【法务支招】
1、各位伙伴们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请买卖双方把房屋内的留存物品约定清楚,并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留存物品的型号和数量。如果留存物品比较多或买卖双方要求更明确的约定,可以拍摄留存物品照片,打印出来,买卖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
2、如果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买卖双方才就房屋内的留存物品达成一致意见的,为保障双方能愉快顺利地进行房屋交易,建议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将屋内的留存物品约定清楚,以免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