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承担惹争议 约定明确无担忧

时间:2018-03-06 09:44来源:517不动产作者:517不动产点击:148次

税费承担惹争议  约定明确无担忧

【案情回放】

  王某与房主刘某经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争议不断,无法继续履行。现王某诉至法院,以居间方提供的合同中关于税费承担问题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加重了王某的义务,个人所得税应当由房主刘某来承担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要求房主返还由王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务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居间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税费的约定已经做出充分的提示,且为当事人协商自愿勾选的结果。王某提出此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法律依据,法院也因此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务支招】

  1、我方作为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在此提醒各位伙伴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税费的承担问题勾选明确,同时不能前后矛盾,如有特殊情况应在其他约定中说明。若甲乙双方商定特殊的税费承担方式,如: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增值税由甲方承担,不符合合同中第二条第3款的勾选选项,此时应将第二条第3款划掉,并在其他约定中将税费承担方式约定清楚。

  2、《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第5款是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前,政策变动造成费用增加,买卖双方协商不成,选择费用增加部分的承担方式是什么?各位伙伴们也要按双方约定进行勾选或填写,避免政策变动税费增加时,因无约定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影响三方权益。

  3、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在合同其他约定中对税费进行加居间方义务的承诺;如“丙方保证无个人所得税”“丙方承诺增值税不超过5000元”等字样,否则一旦产生税费政策变动不利于保障居间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