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夫妻二人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屋,2018年8月男房主因车祸去世,其母亲与其妻子就此房屋所有权问题产生纠纷。其妻子认为此房屋归自己所有,其母不认可并就此房屋的继承问题将女房主告上法庭,案件正在诉讼中,妻子来到门店欲将此房屋进行出售。
【法务分析】
1、《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男房主去世后,其母亲与妻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享有此房屋的继承权,其妻子不得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出售,如出售须取得男房主母亲的同意。
2、《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务支招】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伙伴们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伙伴们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了解房屋现状及所有权的归属。
2、房屋为多人共有,其中一人自己欲出售房屋,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其他共有人须亲自配合签字或出具授权委托书,避免产生纠纷。
3、如门店未尽到仔细审查的义务,如产生纠纷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