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先生通过中介居间介绍,全款购买了老王名下的一套房屋。出于对老王的信任,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将全款都给了老王,没有留尾款。房屋更到张先生名下后的第3天,双方按合同约定交接房屋,交接时中介查出此房屋存在5年物业费陈欠,欠费达9,000元。老王拒不结清该笔陈欠费用,导致双方房屋交接失败。后续中介多次沟通协调,老王不予回复,张先生企图撬锁进行强行交接。
【法务分析】
依据我们现行的Ver3.4版《房屋买卖合同》9.1款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如有陈欠须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全部予以结清,如未结清,乙方有权从购房尾款中扣除相应的陈欠。如未从尾款中扣除陈欠、尾款不足以抵扣陈欠或在交房后发现陈欠,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缴。由此可知,本案中,若老王拒不结清房屋的陈欠费用,张先生有权从尾款中进行抵扣同等金额的陈欠费用。
同时,如本案中,张先生扣除陈欠后,老王长时间不予回复是否交房事宜,张先生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6.1款追究老王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交房一日,要求老王按照房屋转让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但绝不可自行撬锁进屋。
【法务支招】
根据上述案例,提示伙伴们以下几点:
1、在买卖交易过程中,要协助买卖双方查清陈欠,避免出现交接后发现陈欠的情形,如果到时,甲方不再配合,乙方会频繁找中介解决问题,非常影响中介的经营。
2、如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未查清房屋是否存在陈欠的情况下,建议预留尾款,且尾款金额不宜过小,以免日后产生陈欠,按照Ver3.4版买卖合同,尾款不足以结清陈欠。
3、新版买卖合同下发到门店使用,伙伴们需注意产生陈欠纠纷的合同是否为新版合同,是否可以采取尾款抵扣的形式;如不适用,仍需双方协商后,双方皆同意使用尾款抵扣事宜方可采用。
4、最后提示伙伴们,不要建议亦不要过于支持乙方自行撬锁进行交接,若甲方房内存在贵重物品或发生恶性事件,产生的法律后果将更加繁琐,中介也将被卷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