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房产为夫妻共有,男方去世,女方和儿子为继承人。女方经门店居间介绍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了儿子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房主承诺半个月内办理完毕继承公证手续,但由于其儿子在外地出差无法配合办理手续,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买方与房主发生纠纷。
【法务分析】
1、依据《继承法》第10条,所有权人死亡后除遗嘱继承和遗赠外,按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的继承人为所有权人配偶(女方)和儿子。
2、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4.3款、第6条,因房主无法办理继承析产手续导致更名过户手续逾期办理,属于房主违约。买方可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或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6.1款的约定追究房主的违约责任,房主作为违约方应每日按照房屋转让成交价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买方享有单方解除权,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
3、居间方具有核实房产信息的义务,应将房屋的共有、继承情况告知买方。本案中,居间方已经尽到了居间义务。
【法务支招】
如遇此类情况,伙伴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核实房屋产权情况,明确是否共有、继承人有几人,并将已知产权情况告知买方。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让所有继承人签字捺印,无法到场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3、办理继承公证,需要与房产局确认公证书应包含内容,与公证处确认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到场人员。后台有办理公证的委托书模板,伙伴们可以参考。
4、因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时间较长,建议伙伴们将办理继承公证的时间节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5、如出售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公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有问题,欢迎伙伴们随时咨询总部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