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约需谨慎 代理权限要核实
【案情回顾】
买卖双方经门店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存在代理人,签约时代理人出具公证授权委托书,买方全款。办理过户时,买方将全部款项打给了代理人。买方房证下发后,双方办理交接时,房主以未收到购房款为由,不配合交接,此时门店才发现公证授权委托书中,代理人无代收房款权限,买卖双方均以门店未尽到审慎义务为由,要求门店承担赔偿责任。
【法务分析】
1、门店作为居间人,应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在委托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门店应核查委托书、公证文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受托人的权限范围。若因未尽到居间审慎义务造成当事人损失的,门店应就当事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结合本案,因门店未核实卖方代理人的受托权限,导致买方将全部款项打入代理人账户,而房主未收到任何款项,若代理人怠于履行退款义务,门店很有可能因居间过失承担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损失。
【法务支招】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伙伴们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签署合同时,若卖方存在代理人,一定要代理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授权文件,并注意核查授权范围,必要时要求代理人提供房主的联系方式,与房主沟通核实委托事宜,并留存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2、在签订合同后,除非代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中有代收房款权限,否则严禁代理人代收任何款项。
3、办理交接时,因涉及陈欠查询及房屋交付,尽量沟通由买卖双方本人进行交接,以核对购房款收取情况,以防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门店承担过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