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妻子不配合 违约责任谁承担

时间:2019-05-09 16:56来源:517不动产作者:法务部点击:194次

房主妻子不配合 违约责任谁承担

【案情回顾】

买卖双方在门店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证显示该房屋为男方单独所有,因此,门店未要求房主妻子到场签字。买方于签合同当日付给房主购房定金1万元。在办理买方商业贷款审批手续时,银行要求房主的妻子一同到场签字,房主称其妻子无法出面签字,且拒绝说明理由,合同因此无法继续履行。房主认为自己不构成违约,拒绝退返定金,并以门店未告知其办理贷款审批需要妻子出面签字为由,主张门店的责任。

【法务分析】

1、根据新版《房屋买卖合同》第6.1.4款约定,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配合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视为违约,应每日按照房屋转让成交价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即房主,有义务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房主配偶出面签字的,房主有义务让其配偶出面配合办理。配偶不能出面的,即使该配偶未在合同上签字,也属房主一方违约,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10.5款约定,门店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提醒房屋交易程序及贷款程序,提供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本案例中,门店有义务将办理银行贷款审批手续时,可能需要房主妻子出面配合签字一事明确告知房主,并应与房主确认其妻子可按合同约定的流程正常办理相关手续。门店未对此进行说明,未尽到居间服务方的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失。

【法务支招】

为减少此类纠纷,伙伴们在签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注意核实房屋权属情况,以及房主的婚姻状况,全面了解房屋及所有权人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有配偶的,也可以考虑要求配偶一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还应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全面、具体地告知房屋交易各流程应注意的事项。

3、如遇到案例中商业贷款银行需要房主配偶一同签字的情况,也可以尝试与银行进行沟通,或变更贷款银行,通过其他不需要房主配偶出面签字的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