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买房心急切,提前过款惹纠纷
【案情回顾】
房主通过门店居间介绍与买方达成交易合意,因房主未提供房证原件,谈单当天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买方购买意愿强烈,担心房主反悔,便先付给房主10万元作为定金。门店未提示任何风险,仅让房主写了个收条。房主提供房证原件后,买卖双方到店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在合同中体现买方已付10万元定金。后该房屋因存在查封无法交易,房主也失联,客户支付的10万元无法索回,便以门店未尽到把控风险的义务为由,要求门店赔偿该笔钱款。
【法务分析】
1、首先,此种情况属房主违约,但门店在未核实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并查档确认该房屋可正常交易之前,没有制止买方提前过款,也没有引导买卖双方就此事签署书面协议,同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提前过款事宜进行说明,未尽到居间服务方的审慎义务,在房主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可能会就买方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在房屋交易流程中,提前过款存在较大风险,当出现房主收款后不履行合同、房屋被查封无法更名或因限售、限购等原因无法交易等情形时,若房主不配合返还购房款,买方只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3、交易过程中,买方向房主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都应在合同中体现,或签署书面协议载明款项性质、支付日期及风险提示。本案中的买卖双方未对10万元款项的性质进行书面约定,因此若买方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主张该笔款项为定金,可能不会被支持。
【法务支招】
为减少此类纠纷,伙伴们在签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不可让买方直接向房主支付任何款项。
2、未查档确认房屋产权情况及司法查封情况前,不可让买方直接付大额定金、房款给房主。
3、《房屋买卖合同》中,各笔款项的金额、付款方式应按实际情况填写。
4、支付大额定金、提前过大额款项等情况应向买方提示相关风险,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提示风险或让买方单独签署《风险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