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持委托公证手续 向谁支付购房款需谨慎
【案情回顾】
卖方代理人持公证委托书、房证原件,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全款,中介在未与房主本人取得联系,也未核实该代理人是否有代收购房款权限的情况下,让买方直接将全部款项58万元汇入了代理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之后房主找到中介,称代理人未向他支付购房款,现已失联,代理人无代收房款权限,以中介未尽到审慎义务为由,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法务分析】
1、公证委托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的,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简单来说,就是“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可持公证委托书,在委托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公证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权限决定了代理人有权替被代理人办理哪些手续。
2、中介作为居间人,应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在房主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中介应核实公证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若因未尽到居间审慎义务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应就当事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例中,中介未核实卖方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导致买方将全部款项汇入代理人账户,房主未收到任何款项,中介可能因居间过失承担向房主赔付买方已付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法务支招】
为避免出现此类纠纷,代理人持公证委托书代房主交易的情况,伙伴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注意核实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同时仔细核实内容,包括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等。必要时要求代理人提供房主的联系方式,与房主沟通核实委托事宜,并留存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2、如代理人要求将购房款汇入其名下账户,需具有代收购房款权限,如委托权限中不包含代收购房款,需告知买方将购房款直接汇入房主本人名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