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约定需明确,门店责任勿加大

时间:2019-08-20 09:44来源:517不动产作者:法务部点击:112次

其他约定需明确,门店责任勿加大                                                  

【案情回顾】

房主与租客在门店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房主提供配套的家具家电,租期为2年。在其他约定处租客书写“此房屋租赁期间,租客与门店对租赁房屋内家电的损坏承担连带责任”,门店未对其他约定书写的内容表示反对。租客入住后,因使用不当造成洗衣机出现故障,房主要求租客与门店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务分析】

1、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本案例中,其他约定处书写门店承担连带责任,意为门店同意与租客一起承担家电损坏的相关责任,因此门店存在需承担维修或赔偿房主损失的风险。

【法务支招】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伙伴们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署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租赁双方所要表达的意愿,要仔细考虑相关内容是否加大了门店责任,不可在其他约定处书写加大门店义务的话术,例如:“丙方承诺”、“丙方保证”、“丙方负责”、“丙方无条件”、“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等,以免造成损失。

2、其他约定中的内容应谨慎书写,如有不确定是否可以约定并书写在其他约定处的内容,伙伴们也可联系总部法务部,询问是否可以书写或者如何书写,才能规避门店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