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期限乱承诺 加大责任担赔偿
【案情回顾】
买卖双方在中介方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以商业贷款形式支付购房款,中介协助买方办理商业贷款手续,并在合同中写明“中介方承诺,买方贷款于办理银行抵押手续后30日内打到甲方账户”。之后,因银行政策变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贷款仍未下发,房主要求中介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法务分析】
1、买方以商业贷款支付购房款的,贷款审批能否通过、贷款审批的时限、贷款放款期限等应以银行政策为准,中介方无法控制银行作出贷款决定或在期限内放款。
2、中介方提供的贷款服务主要包括协助乙方制定贷款方案、递交材料、传达贷款审批手续办理时间、跟进办理进度等,案例中,中介在合同里对放款期限作出承诺,加大了中介方的义务,银行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放款,中介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务支招】
为避免出现此类纠纷给门店造成损失,伙伴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填写合同时,切忌在合同中对贷款审批能否通过、审批期限、放款期限作出承诺,在与客户进行当面、电话、微信沟通过程中也不可有类似表述,以防被对方录音留证。
2、客户对门店不对放款期限等事宜作承诺存有疑问的,可向其解释门店提供的贷款服务包含的主要内容,以及银行政策的不确定性,通过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及服务质量,收获客户的认可与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