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因保管定金被诉

时间:2019-12-11 09:54来源:未知作者:法务部点击:140次

买卖双方出现纠纷,因保管定金被诉

【案情回顾】

房主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替房主解贷,定金壹万元由门店保管。解贷当日,买方认为房主征信不良,不予办理替解贷手续,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要求门店退返保管的定金,房主不同意退返,双方协商无果,买方将房主和门店一同起诉至法院。

【法务分析】

1、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因保管定金门店不知道退返哪方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门店与交给门店保管定金的一方即寄存人系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由此可见,门店应明确寄存人,即定金是哪方交给门店保管的,是房主收到定金后交给门店保管的,还是客户交给门店保管。明确哪方是寄存人后,就知道定金应返给哪方了。

2、但实际交易中,门店有时不能确定寄存人,或者即使能确定,也会担心退返定金产生更大的纠纷,那么可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来确认定金应返给哪方。

【法务支招】

就保管定金问题,伙伴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建议门店保管定金,一是不确定定金是哪方交给门店保管,可能影响定金罚则效力;二是如果产生纠纷,因定金在门店,可能会起诉门店。

2、买卖交易中,在房屋查档确认无影响交易情形后,定金应直接交给房主。

3、如担心定金安全问题,保管定金了,也应明确定金是哪方交给门店保管的,产生纠纷可以退返给寄存人,如担心退返后会产生更大纠纷,可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来退返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