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有期限 切勿乱承诺

时间:2020-01-13 09:20来源:517不动产作者:法务部点击:185次

土地使用权有期限 切勿乱承诺

【案情回放】

林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询问经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还是70年,经纪人也未核实,直接承诺是70年。《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前,林女士了解到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遂拒绝购买房屋,三方产生争议,林女士将中介起诉到法院。

【法务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中,经纪人未核实土地使用权情况而直接向林女士承诺是70年,属于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林女士的利益,法院判决中介返还林女士中介费并承担林女士的定金损失。

【法务支招】

1、我方作为居间方,要对买卖双方及房产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并将所知情况如实告知给相对方,不得故意隐瞒,更不得虚假承诺,否则,除返还中介费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目前,某些地区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已届满,需要续期,需要承担土地出让金。还有某些地区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这样的房屋出售也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遇到以上类型的房屋,要严格核查土地使用权情况,并约定好土地出让金的承担方,以免后续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