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未按约定期限办理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法务释法】
本次新冠肺炎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各方面造成了大范围、程度深远的影响,依据法律规定,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需综合考量疫情对履行合同是否造成实际影响,及影响程度。下文列举了两个不同情形下违约责任认定的案例,请大家对比分析:
【案情回顾1】
房主与买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0年2月15日前办理更名过户。签订合同后,房主回省外老家过年,房主家乡所在地区疫情较为严重,自春节期间起,禁止一切人员出入,房主将此情况通知买方。当地限制出入措施至2020年3月2日方解除,房主于3月3日回沈阳,并按规定居家隔离14天,隔离期满当日联系买方办理过户。买方以房主未按约定时间过户为由,主张房主违约。
【案例1分析】
房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房主延期回沈阳及居家隔离均为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的抗疫期间行政管制措施,属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形。房主在解除限令后第一时间回沈阳,隔离期满后及时联系买方办理过户,体现其为履行合同尽了最大程度的努力,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2】
房主与买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0年3月10日前办理更名过户。疫情爆发后,买方一直在省内某市,至3月20日仍未回沈阳,经查,该市受疫情影响较轻,并未采取限制人员出入的措施。房主期间多次联系买方,买方以“回沈阳需隔离14天太麻烦、外面有病毒不安全”等理由拒绝回沈阳办理手续。房主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分析】
本案例中的买方构成违约。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需判断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达到何种程度。本案中,买方所在地疫情较轻,并未采取限制人员出入措施,买方在客观上具备按时回沈阳办理手续的条件下,单纯以“不想接受隔离、对疫情过度恐慌”等主观上的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不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务支招】
1、伙伴们在接到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相关咨询时,应积极与买卖双方沟通,释明疫情对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影响,取得对方理解,协商处理,重新约定办理手续期限,避免矛盾激化、产生纠纷。
2、合同一方以所在地区限制人员出入、在隔离期等为由,主张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确实存在管制措施,并确认管制措施实施的起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