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的留存物品损坏,谁的责任?

时间:2020-04-16 09:50来源:517不动产作者:法务部点击:188次

租赁房屋的留存物品损坏,谁的责任?

【案情回顾】

房主和租客在中介方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真皮沙发留给租客使用,在居住过程中,租客的宠物猫导致真皮沙发大面积开裂破损,租赁合同到期时,房主要求租客赔偿,且拒绝退还租客全部押金,租客认为他是正常使用沙发且沙发本身陈旧,存在瑕疵,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务分析】

1、依据《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依据《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依据Ver3.3版《房屋租赁合同》3.4款,如有陈欠、违约金或其他损失,可用押金折抵,多退少补。

4、本案例中,因租客饲养的宠物导致物品损坏,属于租客的不当使用行为,依据《合同法》第219条,房主可以要求租客承担赔偿责任,依据Ver3.3版《房屋租赁合同》3.4款,房主可用押金折抵赔偿款,多退少补。

【法务支招】

为防范案例中类似纠纷,伙伴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房屋存在留存物品,伙伴们可提示租客应履行正当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留存物品可拍摄照片或者视频作为证据留存,避免出现留存物品的状态无法确定的情况。

3、有的版本《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押金折抵损失的约定是3.3款,如合同版本较老,请及时更换新版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