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款可以抵扣户口违约金吗?

时间:2020-05-14 08:54来源:517不动产作者:法务部点击:254次

尾款可以抵扣户口违约金吗?

【案情回顾】
买卖双方经门店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新房证下发当日,房主结清所有陈欠费用,将房屋交给买方使用,同时房主迁出全部户口。交接当日,房主无法按时迁出户口。买方认为房主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属于违约,拒绝支付尾款,认为尾款可以直接抵扣未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房主认为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尾款属于违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务分析】

1、如买卖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尾款不可以直接抵扣未按时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2、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9.1款,尾款的作用是用于交接时,抵扣房主仍未结清的陈欠费用,如物业费、水费、电费等。

3、本案例中,房主未按照约定时间迁出户口,属房主违约,买方应依据合同,另行向房主主张未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

4、本案例中,房主已按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买方未按约定支付尾款,属于买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6.1款,每逾期支付尾款1日,买方应按照房屋转让成交价的1‰向房主支付违约金。

【法务支招】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伙伴们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因户口无法强制迁出,签署合同时,必须约定户口的迁出时间及未迁出的违约金。

2、如需尾款抵扣未迁出户口的违约金,可在其他约定写明:“此房屋存在户口,如甲方逾期迁出户口,则乙方未支付的购房尾款直接抵作甲方应支付的同等金额的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此时建议将尾款金额约定高一些,尾款还需用于抵扣陈欠费用。

3、如买方同意房主不迁出户口,可在其他约定写明:“此房屋存在户口,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不办理户口迁出且不追究甲方未迁出户口的违约责任,丙方已就户口无法强制迁出,可能影响房屋价值等风险明确告知甲乙双方,继续履行为甲乙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发生纠纷,甲乙双方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