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买卖合同,时间节点需约定明
【案情回顾】
买卖双方在中介方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乙方贷款审批通过后,双方办理更名过户”,未具体约定审批通过后几个工作日内办理。买方贷款审批通过后,联系房主办理过户,房主以出差、没时间等理由拖延办理,买方向房主主张违约责任,房主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期限,自己不构成违约。买方以合同约定不够明确为由,要求中介方退还居间服务费。
【法务分析】
1、因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贷款审批通过后,双方办理更名过户的期限,属于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的情况,无法向房主主张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2、未约定过户时间,不等于房主可一直拖延办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买方可在给予房主合理准备时间的前提下,随时要求房主配合过户。如房主不配合,买方可向房主发函,确定过户期限,通知房主在期限前配合办理。房主未按期限履行的,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中介方有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合同未明确约定办理过户的期限,中介方存在一定瑕疵,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法务支招】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伙伴们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付款方式部分时,可参考《房屋买卖合同填写规范》(后台下载网址:https://jm.517.cc/xinwen/a/MISxitongxinxi/falvwenshu/77776.html)中对应的话术,准确填写,避免遗漏手续,造成约定不明。
2、房屋交易各项手续办理时间需明确约定,并按办理的先后顺序排列,做到相互衔接,环环相扣,使合同办理流程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