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承担约定清 义务明晰无纠纷

时间:2020-08-26 17:26来源:517不动产作者:法务部点击:123次

税费承担约定清 义务明晰无纠纷

【案情回顾】

买卖双方在中介方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方在填写合同时,未勾选税费承担条款,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也未留意。合同签订后,在办理更名过户、缴纳税费时,双方对房屋未满五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哪方承担产生争议,双方都一口咬定签约时对方承诺负担个税,但都没有证据。双方以中介未尽到义务,合同约定不严谨为由,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法务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及交易习惯,买受方应付主要税费包括:契税、工本费、印花税;出卖方应付主要税费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上税费由哪方承担,可由买卖双方约定。

2、中介方负有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中介方未引导买卖双方就税费承担事宜在合同中作明确约定,导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中介方未尽到相应义务,有一定责任。

 

【法务支招】

为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伙伴们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引导买卖双方明确税费承担事宜,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2、《房屋买卖合同》第二条中2.3-2.5款关于税费的约定需正确勾选。其中2.3款约定税费由哪方承担,2.5款约定“如过户前,遇政策调整造成税费增加,增加部分哪方承担”,此2款均需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勾选对应方式。如遇甲方为企业或房产情况规划用途为非住宅,2.4款要进行填写,明确税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