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自述无户口 仍需约定户口迁出条款

时间:2021-03-17 09:05来源:517不动产作者:法务部点击:144次

房主自述无户口 仍需约定户口迁出条款

 

【案情回顾】

买卖双方在中介方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自述房屋内无户口,中介方听信房主陈述,未查明有无户口,未约定户口迁出期限及违约金。后查实房屋存在户口需迁出,房主拒绝迁出,双方产生纠纷,买方以合同未约定户口迁出事宜为由,要求中介承担责任。

 

【法务分析】

1、房屋内有前几手房主的户口未迁出,虽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买方落户,但对买方存在如下影响:

①买方打算再次出售该房屋时,如新买方介意房屋内有遗留户口,可能影响房屋再售价值;

②涉及到学区的,可能产生占用上学名额等问题。

2、户口问题因对买方存在上述风险,中介方有义务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因中介方在未查明户口的情况下,在合同中未约定户口迁出期限及违约金,导致买方无法向房主主张违约责任,可能认定居间方没有尽到居间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法务支招】

1、此类情况需要与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沟通,了解新房主是否可以迁出原户口,所依据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房屋内存在遗留户口的,房主可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迁出,相关人员逾期不迁出或失联的,可申请登报公告,在公告期届满后,该户口将被迁到公共集体户口。但各地派出所办事有差异,还需要提前沟通确认。

2、为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伙伴们在签署买卖合时应注意:即使房主自述无户口,为避免之后查明存在户口而合同无约定的情况,无论签订合同时房主自述有无户口,均应完整填写户口迁出期限以及逾期迁出的违约金。如在签合同时确已查明不存在户口,也建议填写,避免交易周期长,房主又迁入户口,此种情况可能很少见,也算以防万一。